他人銀行卡忘在了取款機內
  男子起貪念取走萬元獲緩刑
  □記者 李美香 通訊員 汪煦川
  本報訊 今年1月26日,25歲的陳某某到一家銀行準備取款回河北老家過年,意外發現取款機上有一張銀行卡,他當場從卡內取出1萬元現金。隨後趕回家過年,年後到公安機關投案。近日,秀英區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
  陳某某今年25歲,在海口某公司上班。今年1月26日,再過3天就是除夕,他到海口市秀英區永萬路某銀行準備從自動取款機上取錢回河北老家過年,意外發現有一張銀行卡遺留在取款機內,於是他先後4次操作,每次2500元,從該銀行卡中取出1萬元現金。隨後,他把此事告知自己的一個朋友並商量後決定,他先趕回家過年,待過年後返回海口向公安機關投案。今年2月13日,陳某返回海口後主動到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投案,並將該銀行卡及提取的1萬元現金上交退還給失主。
  秀英區法院認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提取現金10000元,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陳某某案發後主動到公安機關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主動退還銀行卡及10000元現金,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法以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2萬元。
  對此,海南大華園律師事務所高敏律師介紹,“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信用卡詐騙罪的一種重要行為方式,拾得他人信用卡併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高敏律師說,陳某某發現取款機內遺留他人銀行卡,在輸入金額取款的過程中,他的行為已構成欺騙。不管他是否主動退還、主動投案都不影響定罪,而是影響量刑。  (原標題:男子起貪念取走萬元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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